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可列報。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度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可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為使政府有限資源有效運用,本項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扣除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