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詢問其全民健康保險費(下稱健保費)係以眷屬身分由兒子乙君投保,如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由其女兒丙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其健保費可否列舉扣除?
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健保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也就是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其健保費是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所以甲君的健保雖依附於乙君,但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甲君為受扶養親屬時列舉扣除其健保費,而且不受金額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仍須以要保人與被被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始得申報列舉扣除,且每人每年以2萬4千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