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業者等受委任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倘因疑似接觸新冠肺炎確診者,經通知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有延期申報之規定?
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109年5月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如於前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延期申報繳納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