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接獲有小規模營業人來電詢問進貨取得之進項發票,該如何扣抵?小規模營業人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該商號於108年1-3月共取具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進項稅額共2,000元並於108年4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即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故甲商號當季營業稅額為2,200元[(8萬元×1%×3個月)-2,000元×10%)]。
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請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