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31日發布令,廢止有關網路銷售之「每月銷售額」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總額平均計算的規定。
依新發布函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當月實際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雖然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就應該即時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因為考量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需透過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所以另給予緩衝期,只要在應辦營業稅稅籍登記日之次月月底前補辦稅籍登記,不論是否經國稅局查獲,僅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處罰。
為避免網路賣家因疏忽遭受處罰,該令發布後,只要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要在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