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滿4年,仍有許多民眾以為不動產交易虧錢不用辦理申報,直到接獲國稅局罰單時才喊冤。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明文規定,不動產交易需要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案件,不論該交易有無賺錢,民眾都須於不動產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需繳稅者,則一併檢附繳稅收據。
有關不動產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認定,原則上以地政機關登記日為準,但有下列例外情形須特別注意:1、如該不動產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者,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2、如該不動產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以買賣雙方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日為準。3、如該不動產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以權利移轉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