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的收據或票根影本,可以作為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員工出差如搭乘台灣高鐵並使用TEX行動購票(T Express手機通關)應用程式(APP)購買車票,可透過該應用程式列印購票證明,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的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扣抵銷項稅額的憑證。營業人派遣員工出差,出差員工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購票並取票,車票以QR CODE電子形式傳輸(儲存)於手機,員工並未透過車站、便利商店等售票窗口或自動販賣機等管道取得紙本車票,此時,除可憑手機票證至高鐵售票窗口或服務台申請開立購票證明外,亦可透過台灣高鐵行動購票APP或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PDF檔案),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

出差員工如以悠遊聯名卡或一卡通聯名卡直接於驗票閘門感應搭乘高鐵者,亦可依據自身需求,至高鐵櫃臺申請或透過高鐵官方網站取得購票證明,作為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