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考量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數額,將影響營利事業帳載可供分配盈餘,且該調整數本質上為以前各年度應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基於租稅中立及衡平課稅,該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俾使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可供分配之財務會計盈餘。

今(109)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營利事業應將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填報於申報書「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加項欄位,「淨減少數」填報於「本期稅後淨利以外之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之減項欄位。

營利事業107年度因採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版本變更產生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可於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減除;如產生期初保留盈餘增加數,應併計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又如其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將該投資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