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荷蘭集團企業所屬之台灣公司簽訂預先訂價協議,於109年2月21日由該局王局長與公司代表何總監完成簽署,適用期間5年,這是該集團就其在臺灣之業務與該局第5次完成的預先訂價協議。
預先訂價協議(APA)為納稅義務人事先與所轄國稅局,就可比較對象及其交易結果、交易條件、訂價原則、計算方法、適用期間及其他主要問題相互討論,達成協議後共同簽署。

該荷蘭集團企業是位居世界領導地位的微影系統供應商,提供全球前10大半導體製造商製程所需的設備及相關服務,台灣公司負責人Mr.Boer及何總監都表示,集團深感榮幸與北區國稅局已有超過10年以上的透明交流。本次簽署由衷的感謝北區國稅局開放交流的態度及效率,再次展現臺灣稅務環境之國際化及簽署預先訂價協議經驗之成熟度。本次簽署預先訂價協議代表了集團與國稅局之間持續保持良好及透明關係,秉持著共同的認知及讓國稅局知悉集團在臺灣的發展,對集團在臺灣投資的策略提供強大的後盾基礎,更是雙方進一步緊密關係的延續。

簽署預先訂價協議,可以確保跨國企業的租稅安定,並減少雙方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