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要件,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每人每年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包含符合或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這些符合要件者,國稅局都會盡量收集扣除額明細資料提供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運用。
只要在今(109)年6月1日以前取得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不用實際聘僱)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者,即可列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局籲請符合資格尚未取得失能診斷證明書者儘早到經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另外,「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日期在今(109)年1月1日至6月1日者,受限於稽徵機關收集資料時程或未能及時提供民眾運用,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申報時,記得自行檢附證明書影本,以免影響減免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