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符合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案件,不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申報只要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可跨局辦理申報,相關規定如下:一、遺產總額: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而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二、遺產種類:不動產(不含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符合規定的現金及存款、上市(櫃)及興櫃的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等6種。三、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扣除額、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用扣除額(不含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的土地)、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合計500萬元以下的未償債務扣除額及合計500萬元以下的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等9種。
至於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的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因尚須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