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21日發布解釋令,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該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上開但書規定,係考量依前揭建築法規定,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主要留設目的係為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景觀視野、通風採光及消防等功能,其利益原即歸屬建築物所有人,並為建築申請獲得核准之必要條件或承諾之義務,爰排除適用免稅規定。
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經洽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計入建築基地範圍,爰已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倘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