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幫助企業延攬專業優秀國際人才來臺從事專業工作,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對企業付給受聘來臺的外籍專業人士旅費等支出訂有相關租稅優惠。
企業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的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約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者,企業得以費用列帳,而且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的應稅所得。
另企業聘僱符合上述適用範圍之外籍專業人士,應先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 天,且全年取自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企業給付符合前述優惠規定之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