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現有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誤以為無交易所得就不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遭受罰鍰處分。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吳君於108年5月1日出售於106年3月2日購入之房屋土地,雖然是虧損出售,惟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本案吳君最遲應於5月31日完成申報,如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並經國稅局查獲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含已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如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