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內政部、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所辦理之住宅租金補貼者,或其他中央機關辦理相關的租金補貼,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
【舉例說明】假設某甲108年度1至12月出租1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於1萬元限額內免納綜合所得稅,某甲應以全年租賃收入總額18萬元,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列報租賃收入6萬元,再按該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租賃所得34,200元{ 【(1.5萬元*12月)-免稅額12萬元】*(1-43%)},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特別提醒,必要損耗及費用除可按租賃收入43%計算外,亦可檢據核實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