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行動裝置普及,網路交易盛行,個人透過自行架設網站、行動裝置App、直播平台或網路平台等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被消費者檢舉逃漏稅情形屢見不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規定該如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網路賣家不可不知,免得因不諳稅法相關規定,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網路交易可分為三大類別: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網路交易。二、非經常性於網路銷售貨物。三、出售個人非營利二手商品。以上各類別該如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並非所有個人藉網路交易皆須課營業稅,例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或接受他人贈送物品自認不實用而拍賣者,均不屬網路交易須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但賣家須注意,透過網路銷售的二手商品,如果是經常性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賺取其間差價者,即屬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交易,符合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的範疇。
個人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初期營業規模小,未達上表1辦理稅籍登記的門檻,不須辦理稅藉登記,但隨著營業規模擴大,應滾動檢視,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上揭門檻(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切莫因疏忽而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倘因疏忽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報繳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