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除會計師簽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暨決(清)算申報案件外,營利事業得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
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稅務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特訂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營利事業倘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1、 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2、 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可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一) 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
(二) 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
(三) 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1、 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買賣業,於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經通知提示帳簿憑證供核,該公司於通知提示期限前上傳日記簿、總分類帳及存貨明細帳之電子檔案,經查核結果,尚未發現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及所得稅稅額,且查核當年(106)度無調整全年所得額,倘其後續107至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亦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即得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