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已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適用優惠稅率課稅。
為了鼓勵境外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訂定資金專法,對於申請匯回的境外資金可適用優惠稅率課稅,希望藉由引進境外資金從事投資,將資金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以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穩定發展及增加就業的政策目標。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資金專法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境外已納所得稅扣抵規定,且一經擇定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後尚不得變更課稅方式。
個人及營利事業經審核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者,於資金專法施行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
資金專法是針對境外資金匯回之租稅優惠措施,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注意相關規定適時提出申請,且稅捐稽徵機關並不會因其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而將申請人列為未來選案查稅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