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頒訂「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如附表),得依規定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適用對象要件者,只要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但如果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查詢列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