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要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不用實際聘僱),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