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查獲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出售受贈土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案件,係因誤以為受贈土地取得日為訂立贈與契約日致未申報而受罰。
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課稅範圍中有關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係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本案納稅義務人近期出售受贈取得之土地係於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登記,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其取得日之認定,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故本案取得日期係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應依法辦理申報。
民眾若發現有交易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