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個人於年度中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依民法第982條及第1050條規定,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不論結婚或是離婚,都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係以戶政機關登記的婚姻狀態為準,倘納稅義務人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時,則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至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則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底舉辦喜宴,於108年初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度並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該局乃協助甲君、乙君分別以單身身分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君與乙君已於108年初登記結婚,故甲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乙君分開或合併申報;如採合併申報者,則可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有合於民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在,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誤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