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護身心失能者的負擔,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就可以適用。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籍看護工、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可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為提升便民服務,國稅局已洽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相關部會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於109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自行利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電子憑證下載扣除額資料;或至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詢扣除額資料,如已包含經稽徵機關歸戶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不用再行檢附上列證明文件。

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