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9日發布解釋令,對於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設立之醫院,屬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立醫院,其為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依法設立之附設機構,為公立醫院之一部,該醫院及其附設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公立醫院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依上開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惟對於公立醫院附設機構,是否屬公立醫院之範圍,尚無規範。考量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係依據組織法設立醫院,其業務職掌範圍涉及醫療、保健及衛生等業務,爰公立醫院涵蓋業務職掌範圍內之附設機構,其使用之公有房地,得依上開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至於非辦理衛生醫療保健等事項使用之公有房地,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私立醫院係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與上開公立醫院設立依據尚屬有別。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設立之公立醫院及其附設機構,均係執行各項衛生醫療保健公共政策,促進全民健康與福祉,爰供其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有助於未來公立醫院推動長期照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