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業於16日發布解釋令,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田賦之課徵範圍,為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容許辦法將綠能設施納入規範,不論於農業設施屋頂設置附屬綠能設施或結合農業經營之地面型綠能設施,該農業用地仍屬作農業使用之狀態,爰規定適用課徵田賦。另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綠能設施,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者,以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依法公告污染場址或管制區等為限,該綠能設施業經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認屬農業設施性質,亦併予放寬課徵田賦。財政部特別提醒,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致綠能設施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之綠能設施改作其他用途,仍應改課地價稅。
為有效提升農業用地依法申請核准設置綠能設施之效益,賦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多元化再利用,配合綠能政策推動,核釋依規定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仍准適用課徵田賦規定,有助能源安全、環境永續及綠色經濟發展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