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核准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退還原納菸酒稅。另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菸酒之產製廠商或進口業者如有已稅菸酒因故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申請銷毀者,應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海關核發之進口證明書(經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銷毀菸酒之存貨明細帳及進銷存明細帳」、「繳款書或相關稅捐繳納證明文件」等,向存放菸酒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銷毀並經核准後,才可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