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新制,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之稅率,但個人如果因為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遭法院拍賣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者,仍應申報,惟可按較低的20%稅率計算繳納。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105年1月1日起交易自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惟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倘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之情形,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
【舉例說明】某甲於106年5月5日取得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房地,嗣經法院公開拍賣,拍定人於107年7月16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按房屋、土地交易日的認定,係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惟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其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是某甲出售該房地之交易日為107年7月16日,認定持有房地期間(106年5月5日至107年7月16日)超過1年未逾2年,並以課稅所得按「非自願性因素」之稅率20%計算繳納申報。
個人出售房地如屬課稅新制的課徵範圍,不論有所得或虧損,亦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出售,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