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且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但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係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營利事業不論是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必須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才可列帳,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若無尚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就可以列報為捐贈費用。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80萬元、累積虧損100萬元,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10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累積虧損為20萬元,因此,甲公司在108年度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將不予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