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如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土地時,可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05年3月間購入坐落於前鎮區之房屋及土地,規劃供退休後養老自住用,然於106年8月間出售,並向該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及按交易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適用稅率35%繳納應納稅款新臺幣(下同)21,159元;惟經該局審核後以未取具修繕費憑證302,000元不符規定通知補正,若剔除後應再補繳稅款50,925元,甲君主張確有支付裝修費用事實並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調卷瞭解否准原委,並與甲君溝通後,甲君因無法提示憑證同意不再列報裝修費用,並道出實因罹患重病需支付龐大醫療費用,致不得不售屋求現;納保官乃請甲君提示就醫紀錄文件佐證,並將相關資料移請原核單位查明屬實後改以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所得稅,經重新核定後只需再補繳稅款20,032元。
甲君未主張適用較低之20%稅率,還好有納保官的協助而能降低稅負;如有因罹患重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需出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房地以支付醫藥費用者,務必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檢附相關就醫紀錄證明文件,可適用20%稅率課徵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