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用完工比例法,如工程損益無法可靠估計時,得採用成本回收法。
【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用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經查該公司所提示之承攬合約、估價單及收付款資料,該項合約工程損益得可靠估計,卻未依完工比例法計算當年度工程損益,經依工程成本比例法重新計算,調增甲公司106年度工程損益673萬元,補稅110餘萬元。

營利事業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如有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原因,致工程損益確實無法估計時,方得採用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損益。

營利事業承包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計算當年度工程損益,以免遭調整補稅,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