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對外貿易,鼓勵營業人提供勞務取得外匯收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所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該項外銷勞務收入仍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內營業人提供勞務所收取之外匯收入,為該營業人銷售勞務之銷售額,如係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所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營業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A公司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兌換虧損高達2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係銷售研發資訊服務予外國公司所收取之外匯收入,依合約書內容所載,該資訊服務確係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惟經核對A公司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兌換虧損明細分類帳及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查得A公司外匯收入3,000萬元,未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致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營業收入3,000萬元,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時,雖得免開統一發票,惟仍應注意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