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規定,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不得將供生產用所購買之專利權等支付之權利金列報抵減稅額。
最近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中,專為研究與發展購買之專利權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共1.8億元,其中屬專利權當年度攤折費用1.5億元,係該公司為提升生產產品品質及降低生產成本,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之專利權所使用的技術,故其技術並非專供研究發展使用,所支付權利金費用則非屬抵減範疇,調減該部分支出1.5億元,否准適用投資抵減。
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108/11/28-購買供生產用之專利權支出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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