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今年12月1日起,只要符合特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不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民眾可就近至全國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報並取得證明書,希望提供更優質便民的服務,讓納稅義務人有感。
財政部自今年5月1日起,摒除戶籍地限制的藩籬,先開放贈與稅符合一定條件之案件採跨局臨櫃申辦,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因推行成效良好,決定擴大辦理,將符合特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也納入跨局臨櫃申辦適用範圍。

自今年12月1日起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符合跨局受理之案件,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以節省寶貴的時間。

對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申報案件。
條件:申報書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齊全。加計歷次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適用案件類型:

財產

1.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或持分所有,且非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之土地。

2.現金及存款:列報金額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度平均利息所得換算存款短差500萬元以下。

3.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

4.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有限公司出資額,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

5.汽、機車。

6.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

扣除額

1.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

2.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扣除額。

3.農業用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作農業使
用扣除額。

4.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未償債務合計500萬元以下。

5.應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合計500萬元以下。
6.土地使用分區載明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載明為道路用地、河道用地、機關用地、上下水道用地、警所用地、防空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且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

7.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