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改進空氣品質,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凡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全新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額,最高上限40萬元。
於108年6月13日修正前已依「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經國稅局或海關依106年11月22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核准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5萬元之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如符合108年6月13日該辦法修正施行前購買新大型車及報廢老舊大型車並符合修正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者,於該辦法修正施行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即108年6月16日至108年12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8年12月16日),亦可申請退還新大型車實際應徵稅額(超過40萬元,以40萬元計)與5萬元之差額,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如有符合上揭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差額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請把握申請時效,以免喪失申請退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