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予扣繳金額由新臺幣(下同)2,000元提高為 5,000元。
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挹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含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額全額扣取20%。該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屬分離課稅之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中獎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商品取得之108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為4,000元,則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兌領獎金(可兌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即可適用免扣繳稅款規定,省下800元稅款(中獎獎金4,000元x扣繳率20%)。

中獎民眾請注意政府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新規定,自108年12月1日起兌領政府獎券中獎獎金不超過5,000元者,就可享有中獎獎金免扣繳小確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