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個人或營利事業開立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之銀行(下稱受理銀行)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規定填報的「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即日起,已可於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申請適用資金專法應繳納的稅款及申報的方式,原則上係在個人或營利事業將境外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代為扣取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另填寫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向個人戶籍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個人戶籍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分布不同地區,則受理銀行必須分別向匯回資金之個人戶籍地及營利事業登記地之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為簡政便民,特規劃建置「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電子申報作業系統」,自108年11月15日起上線提供服務。
受理銀行已依規定於代扣取稅款之次月10日前繳清扣繳稅款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各類所得(含信託)、非扣繳、境外資金匯回」項下的「境外資金匯回扣繳憑單電子申報系統IMXD」,以工商憑證或於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的簡易密碼登入,鍵入申報資料並上傳,即可完成申報程序,受理銀行不須再為申報是類扣繳憑單,奔波於稽徵機關或至郵局寄件,既省時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