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活絡中華民國國際債券市場,11日核釋外國發行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產基礎租賃型(Ijarah)及資產基礎代理型(Wakalah)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下稱Sukuk),徵免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8年6月14日開放具定期分配收益,收益率可為固定或浮動,及於到期時償還本金予投資人等特性之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符合伊斯蘭律法禁止收取利息之教義,商品設計架構以分配收益取代支付利息,經該會認定其經濟實質與普通債券相同;該會並授權櫃買中心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4條之1及第22條規定,該等證券屬國際債券範疇,其收益分配之給付結算與計算方式,準用債券利息之相關規範。

配合前開金管會規定,須明確規範Sukuk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之徵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及避免爭議,爰核釋相關稅捐徵免規定如下:
一、證券交易稅部分,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鑑於國際間金融監理機構及國際債券市場將Sukuk視為債券,爰按其發起人為外國企業或外國政府,歸類為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外國政府公債,買賣Sukuk,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二、所得稅部分
(一) 固定收益
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5點第2項規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Sukuk給付之固定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投資人取得該固定收益之課稅方式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該固定收益,免納綜合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該固定收益,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取得該固定收益,無須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
(二)證券交易所得
1、投資人買賣Sukuk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及認定原則第8點第2款第1目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2、上開投資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其買賣Sukuk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