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也就是說,自107年度起機關團體投資國內公司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簡稱銷售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銷售所得可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銷售所得」2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扣除創設目的活動相關支出後之所得(簡稱非銷售所得)」為負100萬元。
各機關團體務必再次檢視今(108)年申報107年度結算資料,如有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漏未計入所得額之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