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欲以我國境內之遺產稅課徵標的物實物抵繳遺產稅時,如果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實物抵繳。倘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之文件時,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的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的權利行使,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的限制。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300萬元,未遺有存款,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乙、丙、丁計4人,其中配偶及繼承人乙、丙(應繼分計3/4)申請以甲君遺產中股票抵繳遺產稅,雖因故無法取得繼承人丁的同意,惟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遺產稅本應以現金繳納,但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現金一次繳納確有困難,得以實物抵繳;當無法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實物抵繳文件時,部分繼承人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抵繳遺產稅,以利儘速完納稅捐,早日辦理遺產的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