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或採規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核實減除擇優適用。財政部於今(8)日訂定發布「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下稱本辦法),規範可減除費用項目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詳附表)及應檢附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自今年度起,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開費用得減除之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本辦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該部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民眾查閱相關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