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達成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鼓勵經營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財政部將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期限由現行的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行動世代來臨,以前出門要準備紙鈔、零錢及信用卡,現在只要攜帶手機,「嗶」一下就可付款。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107年初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在優惠期限內,查定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者,仍可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本項優惠原屆滿日為109年12月31日,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共享多元支付商機,財政部延長租稅優惠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
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營實體商店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得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專區下載使用,歡迎符合資格之營業人,踴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