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業務使用取得的進項憑證,得於10年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申報扣抵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列報扣減進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故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縱使該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取得之當期申報扣抵,仍可於10年內列報扣抵銷項稅額。但營業人如已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者,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進項稅額之減項,如未申報扣減,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

【舉例說明】營業人於108年2月購貨而取得進項憑證,因故未於108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仍得於以後期別的營業稅申報扣抵。如營業人已於108年1-2月期申報進項扣抵,後來在108年7月退貨,則必須於108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表的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逾期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如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予補稅並依法處罰。倘若營業人發生退貨的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於當期申報,而同筆交易購貨而取得的進項憑證也還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沒有虛報進項稅額的情形,因此也不會被補稅及處罰。

營業人常誤以為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進項憑證一樣可以延期申報而發生違章,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於發生當期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