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11日為正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許多診所來電詢問,可否用診所名義捐款給政黨或參選人,並將該筆支出列為捐贈年度診所執行業務所得的費用?
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政治獻金之捐贈主體限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診所屬執行業務者,不在政治獻金法捐贈主體範圍內,所以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
若以診所、事務所......等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者名義捐贈政治獻金,並列報為當年度捐贈費用者,稅捐稽徵機關將逕為剔除,但該筆捐贈金額可由執行業務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惟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