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方式,已於108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者即可採最有利方式申報。
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3%為限。


【舉例說明】李先生為某基金公司專業經理人,108年薪資收入800萬元,為瞭解最新法規及金融商品操作,以提升其專業知能,自費參加政府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專業課程,當年度支付進修課程費用30萬元,已超過進修訓練費可減除上限為24萬元(800萬元×3%),李先生得自其薪資收入800萬元中減除24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76萬元。

薪資所得者採減除必要費用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依規定減除必要費用合計金額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得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申報,並免檢附證明,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