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自行擴大營業項目,未辦理變更登記,即經營登記項目以外的業務,除須依法處以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的行為罰,所增加其他業務的銷售額,並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處罰。
【舉例說明】甲商號登記營業項目為服飾零售,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惟該商號於107年6月至12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的化粧品,每月銷售額18萬元,其增加的化粧品銷售額,按其規模分別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1%、5%的稅率補稅處罰,即每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的12萬元部分(20萬元減查定銷售額8萬元),按營業稅率1%補稅處罰;另就每月逾20萬元的6萬元部分,按營業稅率5%補稅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的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營業項目為考量依據,營業人若增加或變更營業項目,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利稽徵機關掌握正確課稅資料,否則被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還會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