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並適用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揭露應否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等相關資訊外,如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尚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將前開報告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依據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標準分述如下:
二、國別報告之應送交標準,視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屬境內或境外營利事業而有不同規定:
(一)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如屬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該集團前一年度(以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前一年度係指106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270億元者,應送交國別報告。
(二)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如屬我國境外營利事業,則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須注意以下應送交國別報告之標準:
1.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已達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下稱OECD成果報告)規定所訂定之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2.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下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已達其居住地國或地區依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應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3.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如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270億元,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國別報告。
會計年度為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送交但尚未送交107年度「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者,務必留意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送交相關報告。此外,為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報告送交管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現已提供「營利事業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電子送交系統」軟體下載,並自108年5月1日起開放全年可採網路上傳送交107年度(含)及以後年度之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