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而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合併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前以遺囑將A屋贈與乙君,乙君於105年2月登記取得A屋後,旋於6月出售。乙君105年2月取得A屋至105年6月出售,持有期間雖僅約5個月,但乙君受遺贈取得之A屋係甲君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符合上述第2點規定,故乙君出售A屋的交易所得免申報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