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時代變遷,婚姻觀念也產生變化,一旦夫妻雙方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非屬贈與稅之課稅範圍。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應課徵贈與稅。
離婚的夫妻如有約定給付他方的財產,應於離婚協議書上清楚記載,倘有非屬離婚協議書載明的給付,但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者,則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