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鹽埕區江先生詢問,近日為照顧年邁生病的母親而購買血氧偵測儀、氣墊床等醫療輔具,該支出可否於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又該提示什麼文件申報呢?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經過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醫療輔具(如電動拍痰器、血氧偵測儀及壓力衣等),或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如語音血壓器)、「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如直立式站立架、傾斜床)及「具預防壓瘡輔具」(如減壓座墊、氣墊床)等3項輔具,該等輔具支出核屬醫療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此外,購買符合上述補助辦法規定之供身心障礙嬰幼兒乘坐的特製推車,亦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上開健保給付外的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支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申報時只須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超過補助限額的支出,可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倘若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則須附上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可全額核實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