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報稅又有減稅利多!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增列了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計算方式,並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二者需擇一適用不可重複減除,對特定費用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租稅負擔更為合理化了!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
配合所得稅制優化,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在107年度調高(每人最高可扣除20萬元) ,薪資收入低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以及不蒐集費用支出憑證者,仍可全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減除後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對多數上班族仍屬方便有利。
二 、為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參考其他國家規定,以特定費用支出應符合(1)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2)實質負擔、(3)重大性及(4)共通性4大原則,訂定3項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
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之計算方式自108年起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選擇適用,選擇該計算方式者需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限額內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